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7-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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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應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30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壹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應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59頁)在卷可憑,足認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袋中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