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4-單禁沒-2-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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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靖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袋(驗餘 總淨重零點伍貳貳捌公克)暨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靖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3年12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核與聲請人所附之偵查卷宗無訛。 (二)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2袋(驗前、驗餘總淨 重分別為0.5330、0.532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見毒偵卷第83頁),為違禁物無訛;其包裝袋因包覆毒品而沾附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失其違禁品性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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