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4-單禁沒-20-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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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2年度毒緝偵字第409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2年度毒偵字第717號),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1包 毛重0.346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1212公克,取樣0.0030公克檢驗,驗餘量0.118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