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4-單禁沒-23-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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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鈺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0號、毒偵緝字第431號不起訴在案。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執 畢出所,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0號、毒偵緝字第431號不起訴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再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124卷第35頁),因該吸食器直接接觸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