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M-114-單禁沒-26-202501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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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7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拾參點玖貳公克,另含不 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12年1 2月8日查獲原應自加拿大寄送至泰國,卻誤寄送至我國之郵包,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12313號簽結。惟前開扣案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45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12年12月8日檢查原 應自加拿大寄送至至泰國,卻誤寄送至我國之郵包,其上記載收件人為「Prachak Anantachat」,收件地址「1559/60Watermark Condo,Tower A,Floor 12a Charoen Nakorn Road Banglumphulang ,Khlongsan Bangkok Thailand」,因其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而予以查扣。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前開扣案物檢出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3.94公克,驗餘淨重13.92公克),惟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據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12月8日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450號鑑定書及檢察官113年1月19日簽呈在卷可稽。基此,足認前揭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2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且乃無主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