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4-單禁沒-27-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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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愷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硝西泮依序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所規範之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即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並非以被告為對象(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同此見解)。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因另案偵辦而在被告當時駕駛之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獲,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該中心112年2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附卷足憑。本案雖因尚無充分證據顯示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而為不起訴處分,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所沾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縱未查獲所有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均不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1 棕色五角形錠劑90粒(含包裝袋1只) 總驗餘淨重43.6246公克 2 深棕色五角形錠劑5粒(含包裝袋1只) 總驗餘淨重2.485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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