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M-114-單禁沒-31-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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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6號、 第317號、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守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至第68號、毒偵字第510號、第595號不起訴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執 畢出所,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至第68號、毒偵字第510號、第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再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均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毒品鑑定書名稱及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590公克,淨重0.503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5028公克,含包裝袋1只)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毒偵3467卷第98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010公克,淨重0.339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388公克,含包裝袋1只)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毒偵176卷第111-1頁】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6180公克,淨重0.170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698公克,含包裝袋2只)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毒偵510卷第131頁】 5 玻璃球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