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M-114-單禁沒-33-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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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璟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璟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且於114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6日、112年1月1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是皆為違禁物無訛,又盛裝編號1所示之物的包裝袋及編號2至3所示之物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無分離、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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