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34-202503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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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0.9483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10年11月11日慈大藥字第110111106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一併與無法析離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