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4-單禁沒-36-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文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36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法務部○○○○○○○○111年5月12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700479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成分」欄之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違禁物等同視之,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只,總毛重1.10公克、總淨重0.884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882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卷第125頁)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只,總毛重0.40公克、總淨重0.233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231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卷第126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