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單禁沒-41-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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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義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 重零點陸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義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而上開毒品已附著於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甲基 安非他命2包,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6528公克),嗣該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當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為0.6528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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