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M-114-單禁沒-44-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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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晏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晏瑞於民國110年2月21日凌晨1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00號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捲入香菸燒烤吸取煙霧方式施用大麻1次。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3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1號),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191號偵查卷第27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007號偵查卷第65頁),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淡黃色煙捲 1支 毛重0.29公克,淨重0.2790公克,取0.0026公克化驗,淨重餘0.276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