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46-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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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永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韋永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7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00號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13年9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並釋放,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卷第99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備註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即白色細結晶)1包 實稱毛重0.59公克(含1袋),淨重0.278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778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度青字第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