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51-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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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智雄(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 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死亡,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可稽。 (二)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 洗之方式,進行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