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52-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翔(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子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之家屬楊福隆於民國113年5月4日22時許,發現被告在新 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之住所內已死亡,經通知員警到場,並在被告之房間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且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吸食器採集之唾液,與被告唾液之DNA-STR型別相符,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18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18581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13頁),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結果及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白色或透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602公克,驗餘淨重0.158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AA02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11頁) 2 殘渣袋 1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