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55-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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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589號、第11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死亡,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9號、第280號、第281號、第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  ㈠被告陳春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第11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案件進行偵查,嗣被告經通緝後,因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死亡,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9號、第280號、第281號、第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25頁),經核與聲請人所附偵查卷宗無訛。  ㈡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第1100號、111年度毒 偵字第3463號案件,依序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沖洗,檢出其上沾附殘渣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信義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卷【下稱毒偵3589卷】、第21至27頁、第129至13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卷【下稱毒偵1100卷】第18至22頁、第107至109頁、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卷【下稱毒偵3463卷】第21至25頁、第137至139頁、第145頁),上開扣案物其上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屬違禁物,且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毒偵3589卷第13至17頁、毒偵1110卷第11至16頁、毒偵3463卷第15至1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1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毒偵3463卷第21至25頁、第135至139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附表編號5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⑴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3589卷第131頁) ⑵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扣案(110年度紅保字第1703號)(毒偵3589卷第129頁) 2 玻璃球吸食器4支 ⑴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0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1100卷第108、109頁) ⑵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扣案(110年度藍保字第585號)(毒偵1100卷第107頁) 3 吸食器1組 同上 4 吸食器1組 ⑴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3463卷第125頁) ⑵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扣案(112年度籃保字第106號)(毒偵3463卷第145頁) 5 白色透明結晶3袋(含包裝袋3個) ⑴白色透明結晶3袋,重量分別如下: ①毛重9.8390公克(含袋),淨重9.2770公克,取樣0.0110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9.2660公克 ②毛重0.7560公克(含袋),淨重0.5750公克,取樣0.0086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5664公克 ③毛重0.6360公克(含袋),淨重0.0820公克,取樣0.0079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0741公克 ⑵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3463卷第125頁) ⑵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63號扣案(112年度青保字第34號)(毒偵3463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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