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4-單禁沒-56-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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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朝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朝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其餘併案執行簽結),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4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963號併案執行簽結後,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於民國111年8月25日釋放,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 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稽,俱為違禁物無訛;附表編號2、4部分因有包裝袋包覆毒品而沾附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剝離亦無此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包裝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失毒品性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毒品鑑定書 1 分裝勺 2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 108偵23095卷第59頁 2 白色粉末 1袋 驗前、驗餘淨重各為0.2520、0.251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含袋沒收) 109毒偵218卷第55頁 3 分裝勺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 4 白色粉末 1袋 驗前、驗餘淨重各為0.4730、0.470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含袋沒收) 110毒偵4046卷第127頁 5 殘渣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 6 注射針筒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 7 分裝勺 2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