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M-114-單禁沒-57-20250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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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杜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 51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杜信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516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毒品無法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第二級毒品)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25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二)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 乙醇沖洗,沖洗液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頁),足認上開物品確有沾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上開說明,前開物品與所沾留之毒品客觀上既難以析離,復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定書 一 毒品器具(玻璃球) 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