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4-單禁沒-62-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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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5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執行後,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為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字號卷證與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2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92號卷第89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淨重 0.9690公克,驗餘淨重0.968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