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4-單禁沒-65-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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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度毒偵緝字 第2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計零點肆零柒參 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407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毒偵緝字卷第173至174頁、本院卷第9頁)。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 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12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卷第163頁),足認係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塑膠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