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66-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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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彥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134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彥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囑託附表證據欄所示機關以附 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方法為鑑定,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吸食過淡黃色菸捲 1支(驗餘淨重0.2231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19頁)。 111年度綠保字第2074號 2 吸食過淡黃色煙捲 2支(總驗餘淨重0.2237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19頁)。 111年度綠保字第2074號 3 煙彈 1個 經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19頁)。 111年度綠保字第2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