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M-114-單禁沒-70-202502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14號與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玉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與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該案所查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與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該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夾鏈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塊 1袋 實稱毛重:0.641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4200公克,驗餘淨重:0.41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度青字第1819號,見毒偵2764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