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4-單禁沒-76-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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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昂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昂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3年度青字第751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4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0-0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包裝袋4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編號1~2、4,淨重3.220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2.5313公克。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3,淨重0.917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717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