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89-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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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5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惠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編號1扣案白色粉末1袋,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毒偵卷第43頁),參以注射針筒與所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是前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海洛因 1袋(驗餘淨重0.0.0454公克) 2 注射針筒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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