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M-114-單禁沒-97-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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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儒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 3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儒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6日確定,並於113年7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白色潮濕結晶之注射針筒1支(餘重0.095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 8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7月6日確定,並於113年7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29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92號卷第125、127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內含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內含白色潮濕結晶之注射針筒 1支 經鑑驗(驗前淨重0.0960公克,驗餘淨重0.09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青字第5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