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4-單聲沒-12-202501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 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雄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另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係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云云,惟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都用自己的手機登入博金網站等語(見偵卷第7頁),已見被告僅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登入賭博網站;且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亦僅認定被告係以「行動電話」連結網路登入賭博網站;再依卷內下注單報表分類總帳觀之,尚無從逕認上開帳目資料係出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又遍觀全卷,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如何使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供賭博犯罪之情形,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1 手機1支(Samsung galaxy) 2 筆記型電腦1台(Asus)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