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4-單聲沒-15-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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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79號、113年度緩字第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陸製麻辣優雞爪(檸檬酸味及蒜蓉味共肆罐,總淨重貳 點參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中華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3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2日確定,並於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大陸製麻辣優雞爪(檸檬酸味及蒜蓉味共4罐,總淨重2.35公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9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大陸製麻辣優雞爪(檸檬酸味及蒜蓉味共4罐,總淨重2.35公斤)係被告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361號卷第50頁正反面),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2年7月5日防檢竹動字第1121556508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6月5日北遞移字第1120101581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證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大陸製麻辣優雞爪(檸檬酸味及蒜蓉味共4罐,總淨重2.35公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