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M-114-單聲沒-18-202503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厚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 3861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11號、113 年度緩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厚任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6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8日確定,並於114年1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水煙膏,係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輸入之私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 38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 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與證人李傑淇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雷克斯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出具之授權書、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聯絡單之國庫署意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ADALYA premium hookah tobacco (每罐1公斤) 5罐(重量共計5公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