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單聲沒-21-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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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大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林大鈞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見偵卷第7至13頁),本案係因告訴人陳金源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屬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空氣槍1支(含辣椒彈4顆、鋼瓶1瓶) 不具有殺傷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見偵卷第53至5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