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4-單聲沒-25-202503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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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權 胡育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貳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權、胡育嘉等2人(下合稱被告2人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20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3年8月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20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搜索扣押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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