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單聲沒-35-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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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 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伸縮警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仁傑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審易字第4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確定,扣案之伸縮警棍1支,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如聲請意旨所載業經本院判決公訴 不受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扣案之伸縮警棍1支,係被告所有供傷害告訴人暨同案被告盧德賢所用,業為被告所自承(見調院偵卷第23-24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可稽(見偵卷第33-37頁,調院偵卷第15頁)。是聲請人之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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