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M-114-審交易-14-20250324-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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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青 方思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5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瑞青、方思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2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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