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審交簡附民-7-20250331-1
字號
審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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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章維哲 被 告 陳盈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