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4-審交簡附民-8-20250328-1
字號
審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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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沈育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 茵律師 被 告 彭彥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