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M-114-審交簡-27-20250218-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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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偉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30號改行簡易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蕭偉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30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現因被告於該次庭期後(114年2月14日)具狀為無罪答辯,是本案目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