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審交簡-81-20250331-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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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紘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532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魏紘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魏紘翊於民國113年2月18日下午2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由西向東第4、5車道間行駛,行經愛國西路與延平南路口欲右轉之際,本應注意汽車右轉彎前,應注意同車道右後方來車及應距交叉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並禮讓直行車輛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在多車道間右轉彎,適有黃韋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最外側車道直行至該處,一時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黃韋傑人車倒地,致其受有右側膝部、右側小腿、右側手肘、右側多處挫擦傷及右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前胸壁挫傷沒有瘀青等傷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告訴人黃韋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暨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3年6月28日北市裁鑑字第1133114675號函及所附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  ㈣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  ㈤被告魏紘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有明文規定。被告考領駕駛執照,絕難諉稱不知上開規定,其駕駛機車欲右轉彎,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時未注意直行之告訴人機車並予禮讓,其因此致告訴人機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倒地,告訴人受有首開傷害,應認被告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駕駛行為與本件交通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過失之責。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㈢爰審酌被告肇事之過失情節及過失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於本院訊問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兼衡被告自述:目前帶社團,月收入2萬元出頭,大學畢業,需要扶養母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因疏失而觸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賠償之教訓,應已足使其警惕,因而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另為兼顧告訴人權益,確保被告履行其賠償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爰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吳春麗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應賠償黃韋傑10萬元(含財物及人身損傷,不含強制責任險之理賠金額),給付方式如下:於114年3月20日以前給付7萬元;餘款3萬元,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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