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審交訴-8-2025032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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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爵 王耀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6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士爵、王耀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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