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審交訴-8-20250325-1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爵 王耀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6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士爵、王耀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