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4-審交重附民-1-20250110-1
字號
審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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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東霖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董秀玲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吳釩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釩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東霖、董秀玲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