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4-審交重附民-2-20250221-1

字號

審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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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慧潔 李政育 被 告 張士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士亭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慧潔、李政育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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