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M-114-審交附民-17-20250116-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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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于元東 被 告 魏喬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8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喬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于元東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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