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M-114-審交附民-66-20250304-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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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劉士漢 被 告 李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51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