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4-審交附民-9-20250213-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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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顏廷祐 被 告 陳維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4號被告陳維增被訴過失傷害之刑 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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