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M-114-審原附民-11-20250319-1
字號
審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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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何香蘭 被 告 童正文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3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