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M-114-審易-145-2025032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耀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基於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之故意,接續於民 國113年7月21日7時29分許、113年9月13日11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租屋處之公共走道,公然全裸、露出陰莖。嗣同棟租戶黃O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 )發現,並拍攝照片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 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通 知,於114年2月26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9、31、35頁)在卷可查。因本院認本案係應科拘役案件,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條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並   未曾敘明其對證據能力是否有所爭執,而本院進行審理期日   ,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就證據能力部分陳述意見,業如   前述,堪認被告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傳聞證據之證據   能力聲明異議。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   察官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第37至38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 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因與本案間有證據關連性,且查   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   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次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又刑法第234條之意圖供人觀覽,係指行為人進行公然猥褻行為之目的是希望提供予他人觀看之機會,但不以現實上真的有人觀看為必要。又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明確(見偵卷第9至11、43頁),並有現場照片(見偵卷第17至1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在租屋處之公共走道公然全裸並露出陰莖之行為,已符合公然猥褻罪之要件。又被告固於偵查中辯稱:係因急需上廁所云云,然觀之被告遭告訴人攔阻並拍照時,並無顯露便溺不及之情(見偵卷第17至18頁),是其所辯即難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載之公然猥褻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再被告 前揭2次公然全裸並露出陰莖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在租屋處之公共走道公然全裸並露出陰莖,敗壞 社會風氣,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兼衡被告戶籍資料註記之高中畢業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9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