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M-114-審易-353-2025031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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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鈞則 選任辯護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0 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梁鈞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具狀坦承犯行,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