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審易-4-2025022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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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5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林楷祐利用手機程式平台下載財政部之「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下稱本案應用程式),透過翻拍電子發票QR CODE後,本案應用程式即會依據QR CODE內含的發票號碼資料,轉存到本案應用程式中,再自動進行統一發票兌獎,並將中獎金額轉入綁定之個人金融帳戶內,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等社群網站,搜尋他人上網公布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民國109年11-12月份中獎之電子發票照片,即於上開附表所示領獎日期,持手機操作本案應用程式,掃描上開電子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並進行兌獎,致系統程式誤認其為中獎人,而將上開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中獎金額匯入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於113年12月3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0日北檢力玄113偵35502字第1139134133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  ㈡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業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網站臉書,搜尋他人上網公布之中獎電子發票照片,因而發覺被害人蔡佑坤在其臉書個人頁面上,張貼其中獎之發票(中獎號碼:JB00000000號),即於110年2月7日21時27分許,持手機操作本案應用程式,掃描上開電子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並進行兌獎,致系統程式誤認其為中獎人,而匯款500元至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07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0年12月27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976號審理後移轉管轄,於111年5月26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審理後,改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判決有罪,並於111年8月23日確定(下稱前案)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11頁、第51至52頁)。  ㈢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我承認犯罪。前案與本案之犯罪時間是一樣,我的操作方法是一次性操作好幾個。我印象所及,那天晚上應該是有我自己的發票,跟我違法操作的發票等語(見本院卷第104至105頁);另觀諸被告本案與前案均係於110年2月7日至同年月8月間,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領得109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10年8月3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100159510號函暨其檢附EA1218P-中獎清冊批次下載資料附卷為佐(見偵字卷第17至19頁),足認被告本案與前案先後多次搜尋他人上網公布之中獎電子發票,致本案應用程式誤認其為中獎人,而於110年2月7日至同年月8月間詐得109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詐欺取財行為,係為達同一詐得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目的而為之各個舉動,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同一手法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是應僅論以一罪,而屬同一犯罪事實。準此,被告被訴本案部分,與前案業經判決確定部分,屬同一案件,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按上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502號   被   告 林楷祐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楷祐利用手機程式平台下載財政部之「統一發票兌獎」應 用程式(下稱本案應用程式),透過翻拍電子發票QR CODE後,本案應用程式即會依據QR CODE內含的發票號碼資料,轉存到本案應用程式中,再自動進行統一發票兌獎,並將中獎金額轉入綁定之個人金融帳戶內。詎其發現不需持有實體發票亦可進行兌獎之漏洞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不詳地點,先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等社群網站,搜尋他人上網公布如附表所示民國109年11-12月份中獎之電子發票照片,林楷祐即於附表所示領獎日期,持手機操作本案應用程式,掃描上開電子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並進行兌獎,致系統程式誤認其為中獎人,而將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中獎金額匯入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楷祐於調詢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10年8月3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100159510號函附EA1218P-中獎清冊批次下載資料 證明被告透過本案應用程式,掃描如附表所示中獎電子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而以自動兌獎方式,領得前開發票獎金共計8,000元之事實。 3 中信銀行112年11月15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41546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領獎日期領得前開發票獎金共計8,000元之事實。 2.證明被告有使用本案應用程式綁定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以收受中獎獎金之事實。 4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刑事簡易判決 證明被告於同時期利用本案應用程式不需持有實體發票之漏洞,另詐得發票獎金50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於附表所示期間所為多次領獎之行為,均係以被告本人之名義自稱為中獎人,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詐領金錢,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利用同一漏洞機會密集犯案,請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處。至被告本件犯罪所得8,0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芳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中獎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領獎日期 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第217分公司 10912 GQ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1:16:00 2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第729分公司 10912 GR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1:52:24 3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10912 GT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1:39:28 4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第56分公司 10912 GT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1:05:32 5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樹德分公司 10912 GY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1:02:03 6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八德茄苳門市部 10912 GW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0:59:18 7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611分公司 10912 GX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1:39:16 8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10912 HB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7:46:57 9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10912 HF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1:33:08 10 里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10912 HK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1:28:19 11 里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宜蘭中山分公司 10912 HK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1:28:29 12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12 HL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2:03:43 13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第65分公司 10912 GP00000000 1,000 110年2月7日 21:59:04 14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第55分公司 10912 GS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0:54:05 15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關廟分公司 10912 GV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0:48:13 16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第107分公司 10912 GX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1:55:08 17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第350門市部 10912 GX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2:04:18 18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分公司 10912 GX00000000 200 110年2月8日 01:47:43 19 台灣中油股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業處光復路加油站 10912 HH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3:48:17 2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溪湖 10912 HH00000000 200 110年2月7日 21:44:5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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