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審易-85-202503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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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萱任 胡富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 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萱任、胡富凱因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相互達成調解,且被告楊萱任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2人並相互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2人所簽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提起公訴,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724號   被   告 楊萱任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富凱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萱任、胡富凱於民國113年8月25日12時4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前,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詎雙方竟分別基於傷害之故意,楊萱任先以腳踹、手持鑰匙毆打胡富凱臉部,並拉扯胡富凱等方式毆打胡富凱,胡富凱亦持安全帽反擊並拉扯楊萱任之方式毆打楊萱任,雙方進而互相拉扯倒地,致楊萱任受有右肩、頸部前側、右臉、左肘、左膝、左胸前擦挫傷及左腕、下背鈍挫傷等傷害;胡富凱則受有左臉撕裂傷及右臉、左肩、前胸、後背等多處淺擦挫傷,及雙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萱任、胡富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兼被告楊萱任於警詢、偵訊及偵查中之供述 供稱於上開時間、地點,有以上述方式毆打告訴人兼被告胡富凱,並雙方躺在地上扭打之事實。 2 告訴人兼被告胡富凱於警詢、偵訊及偵查中之供述 供稱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楊萱任以上述方式毆打,其有用手回擊並為制止被告楊萱任,有用手腳將被告楊萱任壓制在地上之事實。 3 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資料、本署勘驗報告、監視器錄影資料截圖照片8張 證明於前揭時、地,被告2人以犯罪事實所述之方式毆打對方,雙方進而互相拉扯在地之事實。 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診斷證明書2份,以及告訴人楊萱任、胡富凱2人傷勢照片15張 1、證明告訴人楊萱任受有   右肩、頸部前側、右臉、左肘、左膝、左胸前擦挫傷及左腕、下背鈍挫傷等傷害。 2、證明告訴人胡富凱受有左臉撕裂傷及右臉、左肩、前胸、後背等多處淺擦挫傷,雙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萱任、胡富凱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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