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M-114-審簡上附民-2-20250114-1

字號

審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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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雲屏 被 告 包琳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上字第3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有明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為法理所當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 四、經查,原告前已具狀向被告就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2號受理在案。然原告復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同一損害賠償事件向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重複起訴,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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