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4-審簡上附民-9-20250221-1
字號
審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環珠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林建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6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建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環珠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