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4-審簡附民-2-20250110-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祉吟 被 告 李金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審簡字第22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林祉吟對被告李金月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案件,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